近期,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強調“要抓住耕地和種子兩個要害”“把種業振興行動切實抓出成效,把當家品種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種和種子產業發展對于保障我國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意義重大。科技創新是突破前沿育種關鍵技術,培育戰略性新品種的源頭,對我國種業發展至關重要。當前,以市場化為導向的育種模式已是種業創新大勢所趨,然而我國種業企業科研創新能力相對較弱,嚴重制約了我國種業創新鏈的延長。亟須強化種業企業創新能力,切實推進種業振興行動。
近年來,我國種業企業在技術創新方面取得了一定進步,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生物育種企業創新平臺建設已較為完善。當前國內典型種業企業普遍擁有國家級、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技術創新平臺,具有較強的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種業企業已具備了較完善的國外研發體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種企業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當前國內典型種業企業不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產學研合作關系,還與各類學會建立了長期深入的合作。且首農集團等企業與國外機構在生物技術育種等方面建立了穩定的合作關系。三是典型種業企業創新產出逐漸豐富,在市場準入(審定、登記)品種、發明專利、科技進步獎等方面取得明顯進步。“十三五”以來,隆平高科、登海種業等種業企業不斷培育出雙抗綠色高產的動植物品種。
當然,在成績的背后,我國種業企業創新發展仍面臨諸多難題:一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不完善。種業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制度、認知和執行層面的問題,導致品種侵權行為仍較為普遍。二是種業品種同質化嚴重。新《種子法》實施以來,市場新品種“井噴”,但突破性品種缺乏,種子供給低價競爭,影響企業研發投入。三是種業項目偏離產業化應用。當前項目申報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員出題并答題,產業需求導向不足。企業在科技論文等方面的劣勢,影響了項目申報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勝于質。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聯合申請項目,一旦項目結束合作關系就解體,兩者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簡單的技術指導層面。五是科研院所與企業存在“同質競爭”。目前科研院所種業創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種,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礎研究、企業應用研究的平衡,擠壓了種業企業的利潤空間。
針對當前制約種業企業創新發展的系列問題,必須進一步優環境、活機制,提高種業企業創新動力與效能。
一是構建知識產權利益分享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構建知識產權參與分配的利益機制,建立原始品種權人和實質性派生品種權人的利益分享機制。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建設,推動知識產權社會共治,打通知識產權保護通道,培育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環境。
二是優化品種審定制度,推動品種由“多亂雜”向“多專優”轉變。完善現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提高審定門檻,適當提高現行審定指標標準,減少品種數量,提高品種質量,使真正有實力品種脫穎而出,提高企業創新的內在動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紋庫,嚴格和規范品種審定和登記“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通過技術手段把牢品種準入關。強化品種標準樣品管理,開展品種符合性驗證試驗,為強化品種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有力支撐。
三是加強種業科技項目產業化屬性,增加種業企業經費支持。增加種業專項科技創新項目數量,增加種業企業獲取科研經費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實力的種業企業能夠獲得相應的科研項目以及研發經費支持。對種業企業融資方面給予支持,對產業化發展企業實施低息支持,尤其企業用于科技創新研發、基地建設方面的投資可給予無息支持。
四是引導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進聯盟運行由虛轉實。創新項目形成機制,由企業根據產業需求提出技術難題,政府組織監督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項目招標,構建企業“出榜”“評榜”+政府“發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機制。建立共建共享機制,完善聯盟成員間的利益聯結和分配機制,促進產學研協同創新效率。積極推動聯盟實體化,適合以股份合資的方式實現實體化的要加快引導,適合以協會等社會團體法人方式實現資源整合的要給予政策支持。
五是強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種基礎研究屬性,完善生物種業科研成果共享機制。多措并舉強化科研院所做好種質資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進行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機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鼓勵科研院所向社會公眾公布科研成果和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將生物種業科研成果轉讓給典型種業企業進行新品種培育,實現科研成果的開放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