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再生”計劃雖然是臺灣地區長期以來農村建設政策的延續,但是,在整體的政策設計和推動策略上有了較大的創新和突破。
在政策目標上,“農村再生”計劃強調農村整體發展需要,運用整合性規劃概念,以現有農村社區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的共同參與制度,重視生活、生產、生態三生均衡發展,強調農村產業、自然生態與生活環境的共同規劃與建設。
在推動策略上,“農村再生”計劃主要是通過“由下而上”強化共同參與,通過“計劃導向”促進土地合理利用,通過“社區自治”實現社區賦權,通過“軟硬兼顧”引導整體發展。
正因為目標和策略上的突破,在具體執行中,“農村再生”也表現出了新的特征。
與以往農村建設政策相比,“農村再生”計劃最突出的特點在于政策落實從“由上而下”推動轉變為“由下而上”主導。“由下而上”是指計劃執行的全程都強調農村居民自主參與的地位和作用,以前由“政府”部門代替民眾規劃的模式,改由居民參與、共同討論、凝聚共識后,再由“政府”進行資源投入,輔導協助社區具體落實。
同時,“農村再生”計劃并沒有單純以新農村風貌或精致農業發展為單一目標,而是兼顧農村居住環境和產業的全面發展。在傳承與開發農村環境資源和文化資源,營造宜居社區的同時,將特色產業的培育和活化也作為重要的政策目標,使農村社區建設具有持久發展和永續經營的支撐。
此外,“農村再生”計劃的執行與落實有法律和資金兩方面的堅實保障,“農村再生”計劃的執行首次以法律條例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了該項政策持久穩定的法律保障。“農村再生條例”實施后,分10年編列了1500億元新臺幣的農村再生基金,可供延續性使用,不受年度預算及期限的限制,從資金上賦予了該計劃可持續執行的保障。
由于“農村再生”計劃涉及面廣,涵蓋環境、產業、生態及文化等多個方面,因此,計劃執行采取多部門聯合推進的發展模式。其操作辦法主要是先由“農委會”盤點可與“農村再生”發展結合的部門計劃,并與該相關“部會”組成跨域合作小組,通過會勘、平臺會議等方式,針對農村社區目前發展問題及對策進行討論和共同規劃。研擬成計劃后,提報“行政院”核定后依計劃分工執行,由相關“部會”依權責和專業分工推動各自計劃項目,并配套相關措施以掌握計劃執行成效。
在建設“美麗中國”的今天,臺灣地區“農村再生”計劃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首先,應以法律或規范的形式建立農村建設的持續推動機制。由于大陸農村建設的許多相關規定并沒有制定形成獨立的法律法規或者技術規范,致使其缺乏足夠的約束力而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因此加強針對農村建設的立法規定具有現實意義。
其次,農村建設在規劃設計和推進落實過程中應充分重視農民的主體地位,發揮自下而上的積極作用。
第三,給予農村建設持久、長效的資金支持保障。農村建設不能單純依靠政府資金的投入進行發展,而應綜合利用政府、社會組織、企業及民間資金等多種投入形式。
最后,農村建設應統籌兼顧軟硬件全面建設。大陸現在進行新農村建設或美麗鄉村建設,往往容易出現重視農村道路、房屋、基礎設施的建設,忽視鄉村傳統文化與技藝的傳承;重視生態資源的利用,忽視生態環境的恢復和保育;重視鄉村居住環境的改善,忽視特色優勢產業的配套協同發展,不僅坐失了產業發展機會,而且難以形成鄉村吸引人、留住人的動力機制。
(作者單位:中國農科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