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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報]做權威的第三方機構
——訪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主任宋敏
發布時間:2014-08-28
|來源: 《中國科學報》2014年08月27日|作者:胡璇子
8月13日,在《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頒布3年后,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從一紙文件變成了現實,正式揭牌運行。
3年前,宋敏帶領的團隊開始承擔了交易平臺的開發建設和交易規則的研制工作。談及下一步的工作,宋敏在接受《中國科學報》專訪時表示,“壓力依然很大”。
Q:在種業體制改革中,中心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其建立有什么困難?
A: 產權交易平臺的建設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標志性事件。推進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從種業入手,一方面在于種業關涉國家糧食安全,受關注度高。另一方面,種業科技體制代表了農業甚至是國內整個科技體制里的共性問題。從國家層面來說,建立這一平臺的意義在于,讓科研單位把成果“亮出來”,讓市場來評價它。引入市場的評價機制,成果能實現多少價值,讓市場說了算。看看哪些成果受市場歡迎,企業愿意購買,形成公開的交易平臺。科技資源的配置也需要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公開掛牌,優勝劣汰,引入競爭機制,使資源的配置最優化。
種業科技成果的價值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中間既有市場風險,又有自然風險。因此,平臺的建立和運行也更加復雜:一是需要技術的支撐,比如品種鑒定技術、遺傳軌跡追溯技術、DNA指紋鑒定技術等;二是需要建立制度體系,包括從國家層面對交易中心、交易參與當事人、服務商的行為進行規范,也包括交易中心內部的交易規程、合同模板等;三是需要數據支撐,既需要全球種業科技成果的技術和法律狀態信息,也需要不同生態區域環境下,種業科技成果的實際應用信息,還需要交易當事人、成果運用農戶等行為信息;四是需要專業的人員,科技成果產權交易牽涉到技術鑒定、價值評估、產權過戶、融資擔保、維權救助等系列活動,需要相關的技術、經濟、法律和金融專業人員參與,才能順利進行。
Q:中心需要從國家政策層面解決哪些核心問題?
A:一是科研立項考評機制的問題。對于技術創新項目要建立以知識產權產出為目標的立項機制,和以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價值為核心的考評機制。建立項目知識產權全程管理制度,形成知識產權市場導向機制,切實把科技投入轉化為知識資本。
二是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問題。國家財政性科研資金投入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益性目標。目前大量存在的科技成果私下交易,不僅使許多財政性投資的科研項目完全偏離了其初衷,不能真正服務于社會公益性目標,而且也導致公共科研單位與私營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影響社會資源投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因此,需要對財政性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建立強制性公開交易的制度。
三是建立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風險防范機制。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除了市場風險外,還面臨錯綜復雜的自然生態風險,而且涉及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政策性保險等機制。
Q:如何實現財政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都在中心的平臺交易?
A:農業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種業科技成果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將會對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交易作出要求,禁止私下交易。如果不在平臺交易,會有一些懲罰性的措施。比如沒有交易平臺出具的交易證書,交易的科技成果的產權過戶、品種的生產經營許可申領等都可能受到影響。同時,也可能涉及國有資產的處置、科研項目的立項申請和成果獎勵等。
Q:有人認為,在產權都無法保證的情況下,產權的交易并沒有意義,你怎么看待?
A: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實際上交易的就是一種獲利的專用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受讓方購買的這種權利就不可能轉化為利益。就像空氣可以自由呼吸,誰還愿意為此付費?因此,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產權交易的基礎。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有產權交易。目前我國種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已經完全建立,種業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專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等多種形式保護。當然,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制度機制和保護執法等方面確實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這種狀況正在不斷改善。知識產權保護除了靠政府之外,更多還得靠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自身。因此,交易平臺建立以后,可以增強全社會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觀、財富觀,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積極的促進。
3年前,宋敏帶領的團隊開始承擔了交易平臺的開發建設和交易規則的研制工作。談及下一步的工作,宋敏在接受《中國科學報》專訪時表示,“壓力依然很大”。
Q:在種業體制改革中,中心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其建立有什么困難?
A: 產權交易平臺的建設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標志性事件。推進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從種業入手,一方面在于種業關涉國家糧食安全,受關注度高。另一方面,種業科技體制代表了農業甚至是國內整個科技體制里的共性問題。從國家層面來說,建立這一平臺的意義在于,讓科研單位把成果“亮出來”,讓市場來評價它。引入市場的評價機制,成果能實現多少價值,讓市場說了算。看看哪些成果受市場歡迎,企業愿意購買,形成公開的交易平臺。科技資源的配置也需要市場機制的作用,通過公開掛牌,優勝劣汰,引入競爭機制,使資源的配置最優化。
種業科技成果的價值實現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這中間既有市場風險,又有自然風險。因此,平臺的建立和運行也更加復雜:一是需要技術的支撐,比如品種鑒定技術、遺傳軌跡追溯技術、DNA指紋鑒定技術等;二是需要建立制度體系,包括從國家層面對交易中心、交易參與當事人、服務商的行為進行規范,也包括交易中心內部的交易規程、合同模板等;三是需要數據支撐,既需要全球種業科技成果的技術和法律狀態信息,也需要不同生態區域環境下,種業科技成果的實際應用信息,還需要交易當事人、成果運用農戶等行為信息;四是需要專業的人員,科技成果產權交易牽涉到技術鑒定、價值評估、產權過戶、融資擔保、維權救助等系列活動,需要相關的技術、經濟、法律和金融專業人員參與,才能順利進行。
Q:中心需要從國家政策層面解決哪些核心問題?
A:一是科研立項考評機制的問題。對于技術創新項目要建立以知識產權產出為目標的立項機制,和以知識產權轉讓交易價值為核心的考評機制。建立項目知識產權全程管理制度,形成知識產權市場導向機制,切實把科技投入轉化為知識資本。
二是科技成果私下交易問題。國家財政性科研資金投入的目的是為了實現社會公益性目標。目前大量存在的科技成果私下交易,不僅使許多財政性投資的科研項目完全偏離了其初衷,不能真正服務于社會公益性目標,而且也導致公共科研單位與私營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影響社會資源投入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因此,需要對財政性投入形成的科技成果建立強制性公開交易的制度。
三是建立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風險防范機制。種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除了市場風險外,還面臨錯綜復雜的自然生態風險,而且涉及到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要采取政策性保險等機制。
Q:如何實現財政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都在中心的平臺交易?
A:農業部、科技部等主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種業科技成果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其中將會對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研成果的交易作出要求,禁止私下交易。如果不在平臺交易,會有一些懲罰性的措施。比如沒有交易平臺出具的交易證書,交易的科技成果的產權過戶、品種的生產經營許可申領等都可能受到影響。同時,也可能涉及國有資產的處置、科研項目的立項申請和成果獎勵等。
Q:有人認為,在產權都無法保證的情況下,產權的交易并沒有意義,你怎么看待?
A: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實際上交易的就是一種獲利的專用權。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受讓方購買的這種權利就不可能轉化為利益。就像空氣可以自由呼吸,誰還愿意為此付費?因此,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產權交易的基礎。沒有知識產權保護就不會有產權交易。目前我國種業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已經完全建立,種業科技成果可以通過專利、新品種權、商業秘密等多種形式保護。當然,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制度機制和保護執法等方面確實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這種狀況正在不斷改善。知識產權保護除了靠政府之外,更多還得靠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自身。因此,交易平臺建立以后,可以增強全社會對于知識產權的價值觀、財富觀,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積極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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