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以工代賑是扶貧方式“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轉變的有效途徑。與傳統以直接補助為主的“授之以魚”的扶貧政策相比,以工代賑是以設置專項扶貧基金的形式,調動貧困群眾參與到工程建設當中,在建設過程中,貧困群眾能夠接受較為系統的培訓,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工作態度均可以得到提高,扶貧效果兼具長期性與綜合性。
近日,國家發改委、中央農辦等九部門發布《關于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積極推廣以工代賑方式的意見》。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投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受賑濟者參加工程建設獲得勞務報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濟的一種扶持政策。在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中積極開展以工代賑,是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鄉村建設行動的重要著力點,是加快補齊“三農”短板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的積極舉措,有著極為重大的意義。
實施以工代賑是加快補齊農村基礎設施短板、鞏固脫貧攻堅成果的重要保障。2020年是我國決勝脫貧攻堅戰的收官之年,也是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收官之年。近年來,我國逐漸形成了精準脫貧的基本方略,農村減貧8000余萬人,脫貧攻堅成效顯著。但不可忽視的是基礎設施薄弱、“因病返貧”“因疫返貧”等現象依舊存在,扶貧工作仍面臨一些困難和挑戰。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大力推進“以工代賑”方式,要從根源著手,開展專項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并調動貧困群眾參與其中,以工換酬,增加當地就業崗位,提高貧困戶收入,實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與扶貧方式創新的有效結合。
實施以工代賑是扶貧方式“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轉變的有效途徑。與傳統以直接補助為主的“授之以魚”的扶貧政策相比,以工代賑是以設置專項扶貧基金的形式,調動貧困群眾參與到工程建設當中,在建設過程中,貧困群眾能夠接受較為系統的培訓,無論是工作能力還是工作態度均可以得到提高,實現了扶貧方式“授之以魚”到“授之以漁”的轉變,扶貧效果兼具長期性與綜合性。
實施以工代賑是農民有效嵌入基礎設施建設全過程的創新舉措。現階段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由于部分基層組織管理能力不足,建設規劃缺乏對農民意見的采集,項目實施缺少農民監督機制,“自下而上”的民主參與機制沒有打通。以工代賑吸納大量貧困群眾參與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與管護當中,有效實現了農民參與建設、參與監督、參與管護的全程嵌入機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礎設施建設的透明性、公開性與公平性。
好政策需要好落實,以工代賑能夠釋放諸多利好,各地各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認真研究各地的實際情況,充分預估有可能存在的壁壘及困難,完善相關體制機制,拿出有針對性的實施方法,充分激發以工代賑的最大效能。
實施以工代賑要做好總體規劃。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總體規劃不合理現象較為普遍,不少村莊規劃編制、建設與管護處于無組織狀態。在實施以工代賑過程中,要在總體建設規劃、年度建設方案、“以工代賑需求度”等方面做好項目編制,梳理系統的項目清單。
實施以工代賑要形成部門協力。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參與部門廣泛,涉及財政、國土、發改等諸多部門,若無明確的“統一領導、協同發力”機制,勢必導致“九龍治水”局面。實施以工代賑必須堅持統一領導、規劃先行、落實責任主體,把農村基礎設施視作“一盤棋”,統籌發揮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的協調作用,明確責任分工,整體推進建設管護工作。
實施以工代賑要規范資金使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缺乏第三方監管,“補農吃農”現象時有發生,另外財政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使用不平衡,小型的農村工程(村內道路、排水設施等)很難得到財政支持。為此要做好立項、配套、審批等工作,規范以工代賑資金的使用范圍與使用方式,做到專款專項、專人管理、第三方監管。
實施以工代賑要多途徑增加補助標準,足額發放勞動報酬。地方政府限于資金約束,難以形成有效的資金配套機制,因此必須要創新以工代賑資金來源方式與方法。一是各地可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農村基礎設施項目按規定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抗疫特別國債支持范圍。二是調整地方配套資金政策,對于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適當采取“錢補+物補”結合的方式。三是發揮政府撬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參與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引導村莊基礎設施建設與休閑旅游、特色產業相結合,拓展以工代賑資金來源。
實施以工代賑要優化驗收機制。鄉鎮作為以工代賑實施主體,其規劃設計與統籌協調的成本較高,加之無專項辦公經費、以工代賑驗收緩慢,會導致地方政府財政緊張。因此一是要提高驗收效率,采取“建設一批,驗收一批”的政策。二是要健全驗收流程,項目工程竣工后,根據工程進度深入項目點,對照工程質量要求開展驗收,對驗收發現的問題及時責成施工單位整改,并引入第三方監管平臺,確保驗收的透明化。
實施以工代賑要開展督查激勵。建立“中央—省—地方”三級督導激勵機制,對推廣以工代賑積極主動、成效明顯的市縣給予激勵表揚,并在安排國家和省級以工代賑專項投資時予以傾斜支持。同時,將以工代賑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核,實施動態跟蹤考核,把建設成效作為評先評優和各級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作者單位: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