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一個典型的氣象災害頻發的國家。近年來,全國平均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糧食損失就達1000億斤左右,約占糧食總產的10%,而因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約占全部災害損失的70%左右。可見,氣象災害與農業損失之間存在很高的關聯度,應加快發展應對氣象災害的農業保險。
2007年以來,政策性農險發展勢頭迅猛,我國目前已成為全球第二大農險市場。但由于我國氣象災害種類多、頻率高、損失大、風險單元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總體偏小分散等特點,使得傳統農險產品核災定損難、道德風險大、逆選擇嚴重、管理成本高、理賠時效差等問題更加突出。
2014年發布的保險業“新國十條”,特別提出把“探索天氣指數保險等新興產品和服務,豐富農險風險管理工具”作為創新支農、惠農方式的重要途徑。鑒于天氣指數農險產品在理論、實踐、政策支持和市場需求等方面的諸多優勢,其研發和推廣應用將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
二十世紀90年代研發出現的天氣指數農險,其動因就是為了破解傳統農險推廣遇到的種種難題。天氣指數農險是以與農場產量或收入高度相關但獨立于承保標的的一個或幾個指數化的天氣變量為賠付依據的農險產品。這是與傳統農險產品以投保農田直接產量或收入損失為理賠依據的最本質區別。
由于天氣指數本身具有的可測量性、客觀性、公開性、人為不可操縱性等,天氣指數農險相對于傳統農險產品具有可避免逆選擇和道德風險、可承保空間關聯的災害風險、管理成本大大降低、賠付時效性更強、可獲得再保險服務的比較優勢。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基差風險”的存在,“基差風險”是依據指數進行賠付卻出現與實際情況不匹配的現象,在實務中,仍然可以通過復雜的保險精算模擬將其“基差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
經過近7年努力,我國天氣指數農險即涉及大宗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還在西瓜、橡膠、煙葉、柑橘、蘋果、蜂蜜、水產等經濟價值較高的農產品進行了有益嘗試。
天氣指數農險在我國的成功實踐表明,目前推廣這類創新產品具有五方面優勢:一是其理論優勢已被普遍接受;二是可獲得法律、法規利好和國家政策鼓勵;三是調查表明大多數農戶對此擁有潛在的支付意愿,并與農戶對天氣預報準確率、農險功能及農業氣象災害風險的認識顯著相關;四是保險公司態度積極。
但目前天氣指數農險在研發、推廣中仍然存在兩方面問題,一方面,面向天氣指數農險產品研發的農業災害損失評估及損失指數化研究還不夠全面深入,技術支撐能力與市場需求存在差距;另一方面,在天氣指數農險產品的推廣上,目前保險公司態度積極、行動謹慎。
筆者建議,首先要做好宣傳普及工作。根據對安徽長豐縣、懷遠縣等試點地區的調查,通過知識培訓,農戶對產品的潛在需求超過70%。但因農戶有即刻回報的現實需求以及缺乏對嘗試新事物的信任度,在產品推廣階段,真正購買的農戶并不多。在我國農村地區,應切實加強對天氣指數農險知識和成功案例的廣泛宣傳,增進廣大農戶對該類產品優越性的認識,引導其將潛在的需求轉化為現實需求。
其次,加強產品研發的基礎能力建設,做好數據保障工作。研發天氣指數農險需要大量氣象、農業生產、災害損失等方面的數據,盡管中國現有760多個參加世界氣象組織全球數據交換的國家基本氣象站,能提供60年以上的連續觀測資料,但由于這些基本站點的空間密度較低,尚不能克服“基差風險”,無法滿足在適宜地區開發天氣指數農險產品的需求。目前氣象部門已在全國加密布置了自動氣象站,仍需政府、保險公司、氣象等部門公共協商,在數據的共享機制(包括獲取方式、使用方式和價格等)上做出有益探索,以及對農業生產及災害損失的數據進行整理和調查。此外,需要做好技術保障工作。盡管目前我國農業氣象災害指標非常豐富,不少農業氣象災害指標已從研究階段上升至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亦可作為農險產品確定天氣指數的借鑒。但這些指數并非為設計農險產品而量身訂做,仍需經過嚴格的保險精算來確定符合要求的指數。做好研發人才的保障工作,研發天氣指數農險產品,主要需要農業氣象專家和保險精算師兩類人才。近60年來,我國高校和研究機構已培養大量的農業氣象人才,但保險精算師或準精算師總量并不多,兩類專家的協作機制也尚未建立,未來仍需加強對這兩類專業人才的培養,并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
再次,要處理好天氣指數農險與政策性農險的關系,切不可因政策性農險有高保費補貼,而忽視其保障水平低、核災定損難、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大、管理成本高等比較劣勢,忽視天氣指數農險產品的綜合優勢,將這兩種保險產品對立起來,應處理好天氣指數農險與政策性農險的關系。建議在政策性農險產品不能覆蓋的經濟作物、特色農產品中,大膽進行天氣指數農險產品的研發與試點;在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可開展天氣指數農險,并將其與政策性農險產品比較,做到優勝劣汰或兩者并存、優勢互補。同時,抓住政策利好時機,提速天氣指數農險推廣。盡管天氣指數產品不限制保險范圍,且天氣指數農險相關理論和國際經驗也表明,政府的保費補貼會導致財政公平性失衡。但在此筆者還是要呼吁,作為我國這樣一個具有豐富的“舉國救災”經驗的國家,政府應在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并且在天氣指數農險研發和啟動推廣階段,設立研發和啟動推廣基金,為創新農險產品模式、彌補傳統農險模式不足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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