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等文件精神,中國農科院制定頒布了《中國農業科學院鼓勵科研人員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為幫助院屬單位和科研人員了解《實施辦法》,掌握相關政策,中國農科院成果轉化局就《實施辦法》具體內容、規范要求,做了相關解讀。
《實施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實施辦法》最主要目的在于探索建立一套涵蓋我院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有效調動全院科研人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熱情,推動科技成果快速轉化應用,不斷提升成果轉化效益。
《實施辦法》怎樣達到鼓勵創新、促進轉化的效果?
通過《實施辦法》突破原有體制機制的約束,探索建立鼓勵科研人員創新的機制,特別是建立保障科研人員權益的轉化收益分配制度;規范領導干部以成果作價入股及在企業兼職行為;明確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管理辦法;完善成果轉化考核評價機制等,從而達到鼓勵創新、促進轉化的效果。
關于鼓勵科研人員創新轉化方面,有哪些值得重點關注的內容?
《實施辦法》對院屬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能干什么、成果權屬怎么確定、轉化收益怎么分配、哪些人可以拿到獎勵、獎勵比例是多少這些關鍵問題作了清晰的規定。特別是《實施辦法》強調院屬單位可以約定或者規定獎勵的方式、數額,明確了技術開發、技術服務和技術咨詢等收入視同轉化收入。
領導干部是否可以以成果作價入股的形式持有股權?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在準確界定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基礎上,除了院屬法人單位的正職領導和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原則上不得以成果作價入股形式持股以外,擔任院和院屬法人單位其他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轉化法》和《若干規定》以成果作價入股形式持股。
對于院本級,院長和黨組書記的獎勵、以成果作價入股和去企業兼職等遵照中組部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院領導可以按照轉化法和《若干規定》以成果作價入股形式持股、獲得現金獎勵等。
對于院屬單位正職領導以及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可以按轉化法和《若干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能以成果作價入股。其他擔任副職的領導干部可按照轉化法和《若干規定》以成果作價入股形式持股、獲得現金等獎勵。
對于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實施辦法》對此有哪些新的規定?
《實施辦法》對領導干部和科研人員的企業兼職行為進行分類管理。院和院屬法人單位的正職領導,他們不得到企業兼職。院和院屬法人單位領導班子的其他領導,可以到本單位出資的企業。院和院屬法人單位內設機構的領導可以到本單位出資的企業和與本單位簽訂科企合作協議的企業兼任職務。
《實施辦法》對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方面有什么要求?
首先,領導干部在企業的兼職行為必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其次,兼職不能影響本職工作。第三,明確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和與本單位簽訂科企合作協議的企業進行兼職。
院和院屬法人單位非正職領導可在出資企業兼任至多一個職務;院和院屬法人單位所屬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在企業兼任職務,兼職數量應適當控制。
單位副職領導不得在兼職企業領取薪酬。內設機構的領導干部可以在企業兼職并領取薪酬,但需要將薪酬上繳單位,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獎勵。
《實施辦法》中提到了“對領導干部持股兼職進行動態管理”,動態管理是什么意思?
對領導干部以成果作價入股形式持股和在企業兼職的動態管理主要是考慮領導干部職務變動情況,根據新舊職務對持股兼職規定的不同相應作出動態調整。
針對領導干部持股兼職有哪些相關要求?
我院和院屬單位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均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任期屆滿繼續兼職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年。
領導干部的職務發生變動后,是否可以繼續持有之前的股份?
領導干部在擔任正職領導前因成果轉化取得的股權獎勵,在3個月內要進行轉讓,但不得轉讓給配偶、子女及其子女配偶。股權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轉讓的,應在任職期間內限制交易,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1年后解除限制。
領導干部的職務發生變動后,是否可以繼續兼職?
領導干部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應當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后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為什么院屬各單位的科研成果交易需通過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全國農業科技成果轉移服務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中心、全國農業科技成果轉移服務中心是農業部委托我院建設的國家級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公益性、專業化的服務平臺。要求院屬各單位的科研成果通過以上兩個中心進行交易基于以下幾點考慮:一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明確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公開化的要求;二是通過中心的評估評價系統或競價拍賣方式實現對科技成果的合理估值和價值最大化;三是通過中心的廣泛推薦,擴大意向性受讓群體,可以擇優選擇合作方;四是享受全程免費服務。
《實施辦法》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有什么規定?
一是科研人員經批準可離崗創業,原則上不超過3年;二是要簽訂協議,明確創業期限、聘用合同變更、科研成果歸屬、收益分配;三是離崗創業滿3年時,應明確選擇回原單位或正式離職。
《實施辦法》要求將成果轉化工作成效列入研究所考核評價指標,同時要求院屬單位建立符合成果轉化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
對院屬各單位貫徹執行《實施辦法》有什么要求?
《實施辦法》要求院屬各單位根據轉化法和若干規定及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確權、成果產權交易、轉化收益分配、知識產權保護、科技人員持股兼職和離崗創業等規章制度。要建立重大事項集體研究制度和成果轉化情況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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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科研人員創新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發布時間:2017-03-01
|來源: 中國農業科學院成果轉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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